主頁 / 消費 > 曝光臺 > 正文

西安商報社三人借媒體監督敲詐勒索 官方發通報

2019-12-29 16:33:11   來源:新浪科技   評論:0   [收藏]   [評論]
導讀:  中國記者網近日(12月27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安商報社2019年]》,內容如下:  西安商報社,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  經本機關依法查明:  你單位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和經營人員,致使西安商報社
  中國記者網近日(12月27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安商報社2019年]》,內容如下:

  西安商報社,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

  經本機關依法查明:

  你單位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和經營人員,致使西安商報社記者趙紅濤,經營人員王三周、劉偉榮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

  以上事實有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刑事裁定書等為證。

  2019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本機關向你單位及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分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家新聞出版署〔2019年 第6號〕)。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本機關提出了陳述和申辯,經研究,本機關決定部分采納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在規定時間內均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你單位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和經營人員,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暫停核發你單位新聞記者證。

  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三人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趙紅濤的新聞記者證在案發后已經被中止。現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吊銷趙紅濤的新聞記者證,將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列入新聞采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如你單位及趙紅濤、王三周、劉偉榮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分享到:
責任編輯:zsz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