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直播帶貨“翻車” 該擔何責?
3月25日
中國消費者報微信公眾號推送一篇
李佳琦直播又“翻車”?最新回應...

有消費者反映
在李佳琦直播間購買的
脫毛儀“貨不對板”
收到貨才知道搶購的脫毛儀
沒有消毒燈盒
有的甚至還有質量問題
報道引發不少消費者熱議
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
李佳琦該擔何責



法律專家分析指出
如果李佳琦是職務行為
則個人不擔責
如果直播公司與實際銷售者
惡意串通虛假宣傳
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
直播公司承擔聯帶責任
針對這起消費糾紛,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分析指出:
直播網紅對產品的推介宣傳與實際交付不一致,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直播推介方及商品實際銷售者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包括退換貨及賠償損失等。
“如果是商品實際銷售者故意隱瞞重要商品信息,以低價吸引消費者下單,以低配冒充高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那就涉嫌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依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來主張‘退一賠三’。”邱寶昌分析道。

▲部分消費者展示的產品上有劃痕
因直播宣傳問題引發產品消費糾紛,直播網紅及其所屬公司,商品實際銷售者,直播平臺分別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通知發布者不是李佳琦,而是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邱寶昌分析指出,直播網紅比如李佳琦,如果是與直播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那他為產品作推介宣傳就屬于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責任,其所屬直播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而直播平臺如果對直播人員及公司的相關資質進行了審查,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則不承擔責任。
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直播公司與商品實際銷售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直播公司與商品實際銷售者惡意串通虛假宣傳,則應承擔聯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