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劇中披露他人手機號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制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黃某訴稱,2019年11月5日開始,其不斷收到騷擾電話和微信好友驗證通知,嚴重擾亂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狀態。經過詢問得知,該網劇二制作方未對涉案網劇中出現的手機號做畫面處理,導致黃某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出現在涉案網劇的第八集中。黃某認為該網劇二制作方泄露了其實名認證的手機號,以侵害其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在主觀過錯上,根據在案證據,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網劇中使用涉案手機號碼,未采取任何風險防范措施。雖然A公司主張拍攝時委托劇組人員購買了涉案手機號碼,屬于有權使用,但并無確實證據證明,黃某亦不予認可,法院對此不予確認。第二,即便如A公司所言,制作方作為專業的影視劇制作單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斷一部影視劇從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從黃某現持有涉案手機號碼的情況可知,A公司所稱合法使用的期間明顯短于涉案影片制作與播出的正常周期。第三,現有技術和藝術表達方式均能給制作方提供多種方法和選擇,處理真實信息呈現的問題,以降低侵權風險,結合該案案情,有關處理方式簡單易得,不會因此讓制作方承擔過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對涉案網劇畫面使用涉案手機號碼,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對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持放任態度,主觀上存在過錯。
綜上,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制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一審判決結果為A公司與B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和律師費1000元。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在立法導向和法律實施層面均呈現強化保護的趨勢。在此背景下影視劇制作行業有必要強化公民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注意義務,遵循安全且必要的原則,避免因為行為不當,造成對他們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龔娉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該案被告作為制片方,希望在藝術創作過程中為觀眾呈現完美的藝術效果是可以理解的,但選擇恰當的藝術表達方式避免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才是藝術表達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