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柜達不到“-40℃超低溫” 消費者質疑是虛假宣傳
導讀: 家電消費網9月3日訊 日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消費者楊先生投訴稱,他購買了兩臺某品牌冰柜,發現達不到其宣傳的-40℃超低溫效果。
家電消費網9月3日訊 日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消費者楊先生投訴稱,他購買了兩臺某品牌家用冰柜,發現達不到其宣傳的“-40℃超低溫”效果。
今年7月,楊先生購買了兩臺標稱“-40℃超低溫”“電腦溫控”的208升家用冰柜。第二天便插上電源使用,希望能速凍海鮮。然而,楊先生發現,冰柜通電制冷了四五天,電腦顯示的數據最低只有-29℃,達不到宣稱的-40℃。楊先生找到該品牌哈爾濱售后反映情況。經技術人員現場測試,該款冰柜制冷最低溫度不到-30℃。售后人員解釋稱,-40℃是實驗室測試數據,實際使用中這款冰柜達不到-40℃。
給楊先生提供服務的哈爾濱售后人員坦言:這款冰柜根本達不到-40℃,除非更換壓縮機和制冷劑,所謂的-40℃是實驗室數據。該售后人員還透漏,公司技術人員清楚這款冰柜達不到-40℃,但公司說各個家電企業都這么標注,先這么標著賣。
8月22日,該品牌哈爾濱售后給楊先生提供了一份由哈爾濱道外區一家家電維修站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證明書(退換機申請單)》,服務商鑒定內容和結果這樣描述:“師傅上門檢測機器,環境溫度30度左右,機器通電工作24小時,柜內溫度-27℃左右,用戶處放置金槍魚要求-40℃柜內溫度,達不到用戶要求。
“正常使用無法達到的實驗室數據,為什么在售賣的時候還要這樣宣傳?”楊先生不能接受廠家售后的解釋, 認為產品虛標數據、夸大宣傳。
對此,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威律師認為,依據《廣告法》,一般性的宣傳廣告只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如果在商家的廣告宣傳中,有關宣傳承諾不實,對消費者極具吸引力,成為消費者購買意愿的主要來源,如承諾“-40℃超低溫”等,該宣傳承諾即被認為符合要約的特點,商家不實宣傳的行為就構成了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維權除直接向商家主張外,還可以向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消費者協會協調,無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石堅)
責任編輯:z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