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車是機動車!京東商家說“不是”,被判退車再賠9萬
是不是機動車?是否需要上牌?
一電商客服回答顧客咨詢時
回復說“不是”“不需要”
被法院認定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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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老年代步車
客服稱不是機動車
不需要上牌
消費者以被欺詐為由
起訴主張“退一賠三”
2018年4月14日,北京房山消費者趙某在京東網站上金多米官方旗艦店訂購了一輛四輪老年代步車,付款29800元。該商鋪網頁宣傳:“本公司所有車型均贈送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150000元。可乘坐5人。”

▲京東金多米官方旗艦店網頁截圖
趙某下單后,向德州金多米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多米公司)在線支付5000元,金多米公司通過物流公司將車送貨至趙某指定地點,付費方式到付,運費800元。趙某收貨后,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支付了剩余款項24800元。
金多米公司向趙某交付涉案車輛的同時,向其交付了《合格證》與收據。《合格證》載明了“車輛制造企業名稱:山東德州金多米電動車”“車輛制造日期:2018年4月”等信息,其上還顯示“本產品經過檢驗,符合《低速電動代步車標準》的要求,準予出廠,特此證明”。
趙某在購買涉案車輛過程中,就車輛信息與金多米公司客服在網上進行了溝通:
趙某:“老人接孩子啥的用上牌嗎?” 金多米公司客服:“這屬于低速代步車,最高時速不超過50公里,不需要的。” 趙某:“好的,所以老人開也不用駕照吧。” 金多米公司客服:“不需要的哦,親。” 趙某:“我買的這個車是機動車嗎?” 金多米公司客服:“電動車不是機動車”。
趙某收到貨物后,發現發票上顯示貨物名稱為“機動車、電動四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電動四輪車上道路行使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等,車輛上牌后才有路權。
2018年7月,趙某以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刻意對車輛性質進行隱瞞,對其造成誤導,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將德州金多米車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該公司“退一賠三”,也就是請求判令金多米公司退貨退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89400元,共計119200元。

▲京東金多米官方旗艦店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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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商家存在欺詐行為
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支持“退一”不支持“賠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金多米公司銷售過程未告知車輛屬性,以及合格證標注的廠家“山東德州金多米電動車”屬于虛構,其行為構成欺詐。
但法院同時認為,金多米公司的行為未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低速四輪電動車系近年來出現的新產品,因其價格低、使用門檻低,滿足普通百姓生活需求,現實中大量存在購買使用情況,但目前國家對低速四輪電動車的管理尚在進一步完善中,而普通大眾對這類電動車不辦理牌照、不交納保險、上路違章不受處罰等情況都是普遍明知的,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購買時應當知道這些相關情況,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系因金多米公司的相關行為而導致其在購買時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
最終,一審法院對趙某的“退一賠三”訴訟請求,僅判決支持退貨退款,不支持增加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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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金多米公司銷售行為構成欺詐
終審判決支持“退一賠三”
趙某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金多米公司銷售涉案車輛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金多米公司銷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的機動車屬性,并告知趙某涉案商品屬于非機動車這一虛假情況,而涉案車輛是否具有機動車的屬性、是否需要上牌、駕駛涉案車輛是否需要駕照以及涉案車輛的生產者是否具有相關生產資質等事實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涉案車輛具有重大影響,而且具有一定專業特性,不屬于日常生活的常識。金多米公司故意告知趙某虛假情況,誘使趙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行為。
最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終審判決全部支部趙某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令除退貨退款外,向趙某支付三倍賠償金89400元。
涉案商品已經下架
4月26日,小編在京東網站上搜索,看到涉案電動車已經下架,但頁面上仍有其他同類商品在售。
